各类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
审批项目名称:高中阶段以上教师资格(核准类)
审批项目编号:BJXSBJW001-2002(北京行审B类教委001号-2002年)
审批项目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)
2.《教师资格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)
3.《(教师资格条例)实施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)
审批收费依据:正在拟订中
审批总时限:受理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:
一.受理与初审
条件:
申请人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
1.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》;
2.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;
3.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4.教育学、心理学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5.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6.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》;
7.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》原件和复印件;
8.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(同版)2寸彩色照片三张。
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有关费用。
标准:
1.申请材料齐全、真实、规范、有效;
2.具备相应的学历;
3.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(依据《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》);
4.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(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);
5.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,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(依据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细则》)。
本岗位责任人: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岗位职责、权限及初审:
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;负责编号和有关信息录入。
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,必须即时受理,给予申请人受理单,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。
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受理,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、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。
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,终止受理,但必须即时将终止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。同时在本办公室备案。
时限:1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二.测试
4、标准:
5、依据《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》;
6、本岗位责任人: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主任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测试标准及办法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,写出评议意见,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报告。
时限:10个工作日
三.认定
标准:同受理标准
本岗位责任人: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认定,在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签署意见。对批准认定的,进行编号,录入数据库。对未批准认定的,造册登记备查。
时限:12个工作日
四.告知
标准:
1.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;
2.制发的证书正确、有效;
3.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本岗位责任人: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
岗位职责及权限:
制发文书档案;
对批准认定的,制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;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批准认定人员名单;
对未批准认定的,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。
审批工作结束后,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时限:7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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